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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在广州沙河服装市场被诈骗1035万,震惊中国服装界

发布时间:2022-05-12 17:14:31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福建人在广州沙河服装市场被诈骗1035万,震惊中国服装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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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今天是2017年6月8日.在2013年罗勇诈骗我们19个人,共计人民币1035万,罗勇谎称自己是广州大田公司和新力发展公司招商代理人,出租物业是广州先烈东路149号沙河南城友和大厦第七层商铺,[现沙河有利南城服装批发市场]我们信以为真,罗勇骗取我们承租商铺的诚意金570万,服务费465万,共计1035万,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现已报案广州公安经侦,已立案俩年,未有任何进展,希望经侦能尽快破案,还我血汗钱.


问:南城一共才5层楼,为什么会有7楼?

答:2013年大田公司将现有利南城商场,加盖到7楼 .到目前为止6楼7楼未加盖

被害人自述书

 事实和理由:

                   1、罗勇,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身份证号码422228197303044019。2013年11月,罗勇谎称自己是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新力发展公司”的招商代理人,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新力发展公司”有商铺出租,出租的物业是广州市先烈东路149号的沙河南城友和大厦第七层商铺,受害人信以为真,共交给罗勇承租商铺的诚意金570万元,服务费465万元,共计1035万元。罗勇收钱后承诺在2014年8月交付商铺,到2014年8月受害人其交付商铺时,罗勇一直回避受害人,即不交付商铺,也不退款。经受害人了解,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在2007年1月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现已不存在,香港“新力发展公司”也是罗勇虚构的公司,所谓2014年8月交付商铺更是谎言,罗勇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诈骗受害人。

         罗勇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追究罗勇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新力发展公司”现均不存在。

         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1月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活动,“新力发展公司”更是没有任何工商登记,罗勇以虚构的单位及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与受害人签订《承租商铺意向书》,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2、商铺并不存在,不可能实际履行。

           罗勇称有商铺出租,但是商铺并不存在,更谈不上出租给受害人,所主、谓出租商铺是罗勇编造的谎言,是其合同诈骗的手段,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罗勇骗得受害人巨款后逃匿。

             罗勇在收到受害人所付款项诈骗得逞后逃匿至今,受害人一直无法找到罗勇。

            4、罗勇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

            罗勇在以虚构的单位与受害人签订《承租商铺意向书》得到受害人所交“诚意金”和“服务费”后,在骗局败露后拒不退还并逃匿至今,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为事实所证明

             5、罗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足够的证据证明罗勇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罗勇对此点非常清楚。然而,罗勇为达到非法占有受害人巨额财产的目的,(其后期行为足见此罪恶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及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与受害人签订《承租商铺意向书》,虚构事实及自己的实力,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使得受害人将巨款交给犯罪嫌疑人,其后,罗勇在骗局败露后仍然不返还其所骗得的财产,在事实上非法占有受害人的巨额款项至今。

                由于罗勇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1035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4条之规定,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关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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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好!今天是2017年6月8日.在2013年罗勇诈骗我们19个人,共计人民币1035万,罗勇谎称自己是广州大田公司和新力发展公司招商代理人,出租物业是广州先烈东路149号沙河南城友和大厦第七层商铺,[现沙河有利南城服装批发市场]我们信以为真,罗勇骗取我们承租商铺的诚意金570万,服务费465万,共计1035万,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现已报案广州公安经侦,已立案俩年,未有任何进展,希望经侦能尽快破案,还我血汗钱.


问:南城一共才5层楼,为什么会有7楼?

答:2013年大田公司将现有利南城商场,加盖到7楼 .到目前为止6楼7楼未加盖

被害人自述书

 事实和理由:

                   1、罗勇,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湖北省汉川市人,身份证号码422228197303044019。2013年11月,罗勇谎称自己是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新力发展公司”的招商代理人,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新力发展公司”有商铺出租,出租的物业是广州市先烈东路149号的沙河南城友和大厦第七层商铺,受害人信以为真,共交给罗勇承租商铺的诚意金570万元,服务费465万元,共计1035万元。罗勇收钱后承诺在2014年8月交付商铺,到2014年8月受害人其交付商铺时,罗勇一直回避受害人,即不交付商铺,也不退款。经受害人了解,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经在2007年1月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现已不存在,香港“新力发展公司”也是罗勇虚构的公司,所谓2014年8月交付商铺更是谎言,罗勇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诈骗受害人。

         罗勇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追究罗勇合同诈骗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香港“新力发展公司”现均不存在。

         广州市大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早在2007年1月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经营活动,“新力发展公司”更是没有任何工商登记,罗勇以虚构的单位及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与受害人签订《承租商铺意向书》,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2、商铺并不存在,不可能实际履行。

           罗勇称有商铺出租,但是商铺并不存在,更谈不上出租给受害人,所主、谓出租商铺是罗勇编造的谎言,是其合同诈骗的手段,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罗勇骗得受害人巨款后逃匿。

             罗勇在收到受害人所付款项诈骗得逞后逃匿至今,受害人一直无法找到罗勇。

            4、罗勇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

            罗勇在以虚构的单位与受害人签订《承租商铺意向书》得到受害人所交“诚意金”和“服务费”后,在骗局败露后拒不退还并逃匿至今,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已经为事实所证明

             5、罗勇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足够的证据证明罗勇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罗勇对此点非常清楚。然而,罗勇为达到非法占有受害人巨额财产的目的,(其后期行为足见此罪恶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及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与受害人签订《承租商铺意向书》,虚构事实及自己的实力,骗取受害人的信任,使得受害人将巨款交给犯罪嫌疑人,其后,罗勇在骗局败露后仍然不返还其所骗得的财产,在事实上非法占有受害人的巨额款项至今。

                由于罗勇的合同诈骗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1035万元的经济损失,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24条之规定,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关注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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