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对公银行账户怎么认证微信公众号? 商务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
没有对公银行账户怎么认证微信公众号? 商务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
没有对公银行账户怎么认证微信公众号?
注册认证微信公众号时,没有对公银行账户或者对公账户无法正常使用,该怎么办呢?没有对公银行账户如何认证公众号?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今天详细讲解没有对公账户认证公众号的方法。
公众号认证类型
目前可通过认证的类型有企业、个体户、媒体、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社会团体等。
认证准备资料
1.公众号名称:如上海xx搬家、xx母婴生活馆;
2.邮箱地址:用于公众号登录及找回密码;
3.单位证件: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
4.管理员信息:管理员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等。
快速认证方法
情况1:个人身份证开通公众号
对于个人公众号(订阅号),可以使用个人身份证开通,不需要对公账户,步骤如下:
1.注册个人公众号:选择注册一个个人订阅号。
2.提交个人信息: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等。
情况2:单位主体,如企业、事业单位、媒体机构等
单位主体公众号没有对公账户的,可通过“优度网”快速开通及认证公众号,全程所需时间为1~2个工作日。
公众号认证后的区别
微信认证后,将显示认证特有的V标识,也将获得更丰富的接口功能,如完善的自定义菜单、高级接口等。
可以向用户提供更有价值的个性化服务,公众号的排名一般也会比未认证的更靠前。
公众号认证命名原则及要求
1.公众号名称可设置4-30个字符,可设置字母、汉字、数字或空格。不支持设置特殊符号。
2.名称不得与已注册成功帐号名称重复。
3.帐号名称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否则将可能不能名称审核,或被权利人投诉。
声明:个人原创,仅供参考
商务部: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1月16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二、省级以下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以下称信息报告机构)收到完整的初始、变更报告后,将其中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有关信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比对符合后,企业或其投资者向信息报告机构领取“备注”栏中载有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的《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初始报告回执》或《外商投资(公司/合伙企业)变更报告回执》(格式见附件,以下统称回执),并凭回执按规定向海关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手续。
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项目执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属于适用国家鼓励的产业政策条目范围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将项目有关信息函告企业的主管直属海关。
四、省级及以下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和《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对企业或其投资者报送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进行监督检查。
五、信息报告机构在工作中如发现企业存在违反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相关规定的,应及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直属海关。
六、企业或其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领取回执,适用本通知。
各地要及时学习国家鼓励外商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主动帮助企业或其投资者严格按照所投资项目适用的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条目填报信息。对于项目适用条目存疑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保障企业准确适用政策。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与各直属海关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并抄送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编辑 宋钰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