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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太太告了好太太 商标侵权判赔五百余万 侵犯恩施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被查!

发布时间:2024-09-07 11:52:50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好太太告了好太太 商标侵权判赔五百余万 侵犯恩施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被查! 

好太太告了好太太 商标侵权判赔五百余万

4月26日也就是下周二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我们就来说一起商标侵权上诉案件,涉诉双方都叫“好太太”,那究竟哪个“好太太”更在理呢?我们来看浙江省高院的庭审过程。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智能家居企业,以晾衣架品类出名;而好太太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则是一家厨卫电器生产商。

广东好太太方面认为,好太太电器在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宣传册、外包装上面使用拼音加汉字的好太太标识,而该商标的合法受让权应属于他们广东好太太。

“凯达能公司我注意到是好太太电器的控股股东,而且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个。那么,对于这个好太太公司的使用行为为什么会不知道呢?”审判员问。

对此,好太太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回复称,“作为法定代表人来说的话,他未必参与实际的经营管理。”

在2020年3月10号的一审庭审中,杭州中院判决好太太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好太太科技公司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好太太电器公司以及关联的凯达能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诉。庭审中,好太太电器强调,两家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品类不同,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而广东好太太反驳称,对方的一系列经营行为,都存在明确的侵权行为。

好太太太电器(中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他是做晾衣架,直到今天还是做晾衣架。而我们这一方是在1999年开始使用'好太太',是做什么呢,是做油烟机做燃气灶。”

对此,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并不能因为被上诉人长期关注于某一种特定的领域,或者是提供某一个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禁用范围做限缩性的解读。”

浙江高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之后,认定“好太太”注册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构成驰名商标。好太太电器使用商品服务和晾衣架商品虽然不属于同类品种,但二者都是常见家庭及个人消费品,消费群体存在一定重叠,具有关联性。

“一审法院依照法定赔偿上限,确定好太太电器公司、凯达能公司连带赔偿好太太科技公司经济损失五百万元,和合理维权的费用十七万元,较好提现了对于恶意侵权和重复侵权行为,加大赔偿力度的价值导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990元,由好太太电器公司、凯达能公司共同负担。”


侵犯恩施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被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被誉为世界硒都,土壤中富含硒元素,恩施茶为天赐的富硒茶,深受消费者喜爱。2004年7月,恩施茶产业协会成功注册恩施富硒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造福一方百姓。

2021年4月15日,在开展“一红一绿”专项行动中,湖北省建始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开设于业州镇京桥国际一楼佰优品生活超市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有湖北省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云雾”牌恩施富硒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云雾”恩施富硒茶的进货单据以及注册商标授权使用文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云雾”恩施富硒茶共计1盒,现场依法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建市监强施〔2021〕10号)及清单,同时告知了当事人扣押物品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为调查核实上述“云雾”恩施富硒茶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依法委托商标权利人恩施茶产业协会对扣押的商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湖北省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侵犯了本协会注册的‘恩施富硒茶’”。当事人销售的“云雾”恩施富硒茶系假冒恩施茶产业协会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4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称上述“云雾”恩施富硒茶是2021年3月在武汉市的一间商铺以100.00元/盒的价格购买了2盒。其中1盒已送人,另1盒摆放于其开设在建始县业州镇京桥国际一楼佰优品生活超市的经营场所内,以220.00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上述“云雾”恩施富硒茶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始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扣押的侵权商品、处罚款3000.00元”的决定。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刘永

执行编辑:邱经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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